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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证监会网站2012年06月15日21:18

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证监会在对我国未上市股份公司情况进行多次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一是,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二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三是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规章之一。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该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发布实施。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7月16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0134

电子信箱:gzgs@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邮  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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