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作范围

(一)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二)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供咨询;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遴选原则和组成

上市委委员主要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由本所聘任。不超过六十名委员

选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

(三)熟悉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及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四)熟悉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聘任程序

(一)本所提请相关单位推荐上市委委员人选;

(二)本所将委员人选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定拟聘任委员名单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本所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本所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任期

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存在不遵守回避制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未勤勉尽责,不符合本所考核要求;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五)所在单位或者推荐其担任委员的机构提请解聘,经本所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

(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上市委会议;

(七)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上市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上市委委员解聘后,本所将及时选聘新的上市委委员。

回避要求

(一)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上市委会议召开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上市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议事方式

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

审议会议

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

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

暂缓审议

审议会议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再次审议时仍由原委员审议,原委员无法参会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另行安排委员进行审议。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复审会议

发行人对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上市委召开会议进行复审。

复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本所收到复审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参加复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及组成、回避情形、会议程序、会议记录等参照审议会议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审核不通过并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进行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咨询会议

本所不定期召开上市委咨询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发行上市审核中具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中需要修订增补的内容;

(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审核相关问题;

(四)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审核相关事项。

全体会议

上市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上市委当年工作总结;

(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全体会议应当由上市委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监督管理

本所对上市委委员进行考核监督。

上市委委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

涉嫌违法的,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编辑: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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