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审核内容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审核组织架构

本所设立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申请文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预沟通

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发行人及保荐人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受理与补正

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文档内容不相符、文档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或者存在本所认定的其他不齐备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预披露、更新披露与问询回复披露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发行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审核

本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上市条件审核

本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信息披露要求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信息披露审核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审核顺序及问询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存在本规则规定情形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行业问题咨询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相关专家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本所审核问询参考。

现场检查

本所依照相关规定,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被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时限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审议机制安排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本所向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本所补充审核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会后事项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委审议会议后或证监会注册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会后事项的,应视情况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或暂停发行、中止上市。

复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的,发行人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

本所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上市委员会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审核中止与终止

出现本规则规定情形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出现本规则规定情形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自律管理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编辑: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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