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可转债在新三板全面落地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9月01日10:20分类:三板

新华财经北京9月1日电 8月30日,全国股转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私募可转债的具体实施制定了九大方面规范:

一是发行主体方面,明确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是发行方式方面,明确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是发行条件方面,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承销机构从项目承接的角度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四是挂牌转让方面,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是转股安排方面,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条款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监管要求;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六是股东人数方面,明确可转债发行前及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是信息披露方面,明确了发行人在发行环节、日常信息披露环节、转股环节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八是跨市场监管方面,明确了全国股转公司与沪深交易所的衔接与协作机制,确保在可转债发行环节、转股环节及停复牌环节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九是承继了双创债的经验,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鉴于《实施办法》的内容已经涵盖《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全国股转指出,本次非公开可转债制度的出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举措,有利于拓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本形成机制。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民营企业主阵地,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推出把新三板市场的各层次挂牌公司纳入发行主体范畴,将进一步强化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

通过发行私募可转债,可转债投资人在中小微企业利润尚未释放的发展初期可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在业绩快速增长的阶段可选择转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与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点和融资需求相匹配。

新三板评论认为,这实际上是综合之前新三板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可转债和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双创可转债两者多年有效探索的基础之上,推出的又一款创新融资模式,服务对象更广更深更全面,是对新三板所有挂牌企业特别是基础层企业融资渠道的一个新补充,促进了新三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让新三板真正成为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助力新三板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

可新三板评论在长期跟踪新三板双创可转债后也发现,可转债政策是对的更是好的,但由于近年来大型企业公司债屡屡出现无法兑付的违约现象,导致整个公司债的信用风险过大,再加上新三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困境和二级市场价格的较大波动,最终使得新三板在两年前就推出的双创可转债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买方市场,企业有强烈需求但认购者却寥寥无几,极大地制约了新三板双创可转债政策作用的发挥。

在此,新三板评论希望新的可转债政策能够在新三板其它深化改革配套政策的助力下,落地生根并迅速开花结果,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和更大的资金,更好地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真正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作者周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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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