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条款设计凸显科创板信披严要求

证券日报2019年03月04日09:40分类:市场动态

记者 朱宝琛 

“作为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相融合的产物,科创板既应当有一些科技创新成功的企业,也应当有一些科技创新在路上的企业,这是我们科创板建设的初心。”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在3月2日举行的“2019中国资本年会”上表示,目前,科创板筹备工作正在稳步进行当中,虽然没有首批名单,但是上交所确确实实做了大量的前期摸底了解工作,通过各地政府的金融办、证监局,通过会员、证券机构了解各地科创企业的基本情况。

日前,科创板的一系列办法已经落地。其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专门有一个章节对科创板企业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日报》记者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比对,注意到对科创板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详细。其中,从条款数量来看,《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在信息披露这一章节共计15条,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只有11条。

与此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的内容: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另外,在特别表决权方面,明确“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仍会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基本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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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