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再发通知强调中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要求

新华财经2019年02月20日10:59分类: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2月2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近日发出两则通知,一则为延外债规模有效期申请,另一则为完善企业外债发行备案登记管理。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稳定市场预期,2018年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需延长外债规模有效期,须在2019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有效期将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底。

近期,该部门注意到,某些企业发行外债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为此,发改委重申: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请据此做好外债备案登记相关安排。

早在2015年9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当时,就有部分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未按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发行完成后也未及时报送发行信息。为此,发改委曾约谈了有关企业,并及时补办了有关手续。

为进一步完善外债全口径管理,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发改委要求企业境外发债应按《通知》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包括境内企业(含金融机构)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高级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

发改委当时称,对于未按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和事后信息报送以及恶意申报外债规模、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有关不良信用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和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2018年6月27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时称,需要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工作。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审慎推进、防范风险的外债管理原则,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合理控制外债总量规模,优化外债结构,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要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在总结外债备案登记两年多来实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明确发债企业资质要求和条件标准,完善备案登记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不搞变相行政审批,防止自由裁量,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加强外债信息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规约束措施,规范备案登记管理。

彭博数据显示,2017年共有2157只中资美元债发行,募集资金3139亿美元。据兴业研究报告,2018年发改委披露的美元债备案和未发债情况,约有147家企业披露备案登记,尚未发债的有84家,涉及房地产、城投、电力、化工等行业。其中,城投未发债占比已备案数量远大于房地产。据兴证固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4日,房地产企业美元债累计发行金额2094.42亿美元;城投企业累计发行552.35亿美元;中资银行累计发行1572.95亿美元。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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