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投资审查大幅收紧 中企对美投资前景不容乐观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11月09日10:51分类:市场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王乃水)美国罗格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继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试点项目暂行条例即将于11月10日起实施,美国对外来投资、尤其是中企投资的审查将大幅收紧,中企对美投资前景不容乐观。

5月份刚刚出版《资本主义冲突?——中企在美国》一书的李继,一直在跟踪研究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机制。他表示,FIRRMA对CFIUS审查机制做出多项重大改变,今后中企通过资本并购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路子将越来越难走,未来中国必须更多依靠自主创新来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李继说,自上次修改以来,CFIUS审查机制已有十多年未再大幅度修改,近年来随着中企对美投资迅猛增长,美国业界要求修改CFIUS审查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强化CFIUS审查机制的FIRRMA得以较为顺利地获得美国参议院、众议院通过,并在8月份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成为法律。

10月10日,美财政部发布FIRRMA试点项目暂行条例,扩大了CFIUS审查范围及权力,旨在为FIRRMA的全面实施做好铺垫,该暂行条例将于11月10日正式生效;FIRRMA的全面实施预计将不晚于2020年2月。

李继说,虽然FIRRMA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美国保护主义升温倾向以及对中企对美投资的成见,但其成为法律后CFIUS审查范围和审查能力大幅加强成为不争事实,并将不可避免地对中企对美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FIRRMA主要对CFIUS审查机制做出了以下五方面重大改变:

一是审查范围大幅扩大。以往CFIUS审查的一个前提是控制权改变,即可能导致美国公司被外国人控制的并购交易等行为。FIRRMA出台后,在原有基础上又突出强调了投资领域,即凡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基因、金融信息等个人数据,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敏感地域附近不动产交易等领域的交易,即使外国投资者没有通过这些交易获得控制权,都很可能在改革后的CFIUS审查范围之内,。

李继说,即将于11月10日生效的FIRRMA试点项目暂行条例,已初步明确了飞机制造、铝制品生产、轴承、计算机存储、光学设备、电池等27个关键技术行业,以后中国投资者在涉及这些行业的投资将面临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

二是自愿申报变为部分强制申报。以往海外投资者在美并购投资等行为均由交易方自己决定是否向CFIUS申报,属于自愿申报。而现在除FIRRMA试点项目暂行条例已列出的一系列必须申报的外国在美投资项目外,如果外国在美的并购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基因、金融信息等个人数据等领域,且外国政府在该投资中存在重要利益,则当事方也要向CFIUS申报。其它并购仍遵循自愿申报原则。

三是CFIUS审核将开始收取申报费。FIRRMA规定,交易方向CFIUS提交审核申请时需视交易价值缴纳一定费用,费用金额不超过交易价值的1%或30万美元。李继说,之前受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CFIUS的审查能力其实是有限的。该收费规定加强了CFIUS的审核能力,有效消除了之前有限审核能力的短板制约。

四是审查周期变化。此前,交易方将并购交易提交CFIUS审查后,CFIUS有30天的初审期。FIRRMA将这一期限延长到45天。FIRRMA还允许CFIUS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将本来是45天的调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60天。此外,FIRRMA还明确了简约申报的审查期限和答复申报材料的期限。

五是CFIUS权力扩大。FIRRMA不仅扩大了CFIUS的审查范围,还扩大了CFIUS委员会的权力。比如,如果CFIUS委员会认定某项交易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带来风险,CFIUS有权直接要求暂停该交易。

李继指出,虽然在FIRRMA最终全面实施之前,仍有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澄清确认,但就目前透露出的信息来看,美国对外国投资尤其是中国投资的审查口径大幅收紧的态势已十分明确。

鉴于FIRRMA得到美国共和党、民主党的普遍支持,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CFIUS审查都将成为中企在美并购投资必须考虑的因素,中企在美国高新科技领域的并购投资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有政府控股或持股的中企,可以说在美国科技领域投资的大门已基本关闭。

李继认为,除了美国,未来其它发达国家可能也会仿效美国对中国投资加以限制。鉴于当前中国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科技实力上还有较大差距,中国亟需进一步改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回报,在高科技领域营造能够留得住、吸引来海内外一流人才的科研创新环境,从而能够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高科技领域的发展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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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