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询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优势

证券日报2018年06月08日08:54分类:市场动态

主持人沈明: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制度安排,证监会6月6日晚间连发9文。本报今日从创新企业估值定价、信披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角度,请专家进行解读。

记者 苏诗钰

6月6日,证监会连夜发布了9个文件,意在更好的指引符合规定的创新企业借道CDR回归A股市场。

值得关注的是,试点创新企业的估值和定价如何确定和亏损企业的估值和定价如何确定,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给出回应。

上述负责人表示,正在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纳入规制范围,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发行定价方式也应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的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就创新企业的询价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与市场熟悉的传统企业相比,创新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而与之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为促进创新企业合理定价,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价格发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作出针对性的规则和监管安排。同时,将要求发行人及其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特点,本着审慎定价、公平配售、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尽管如此,创新试点企业股价仍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应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关注发行人的风险揭示,独立研判、客观分析、理性抉择,不要抱着炒新的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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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