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为三分之一 分类穿透监管防风险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03月07日15:02分类:市场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 刘玉龙 王虎云)3月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说,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据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介绍,新的办法自今年4月10日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何肖锋强调,《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确保“保险业姓保”。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其中,不仅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而且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据何肖锋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严格市场准入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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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