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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拟设债转股条款成亮点 或成私募潜在投资标的

证券日报2017年05月04日10:38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据《指导意见》指出,“双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分析人士认为,在当前资产配置慌背景下,固收类资产一致受到青睐,预计试点初期两类重点支持对象发行“双创债”将获得机构投资者更多关注。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允许债转股是‘双创债’试点的最大亮点,因为这将给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投中研究院分析师鲍威为表示。

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未来《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沪深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鲍威为预计,债转股产品也将会成为VC/PE潜在的投资标的。鹏元资信高级研究员袁荃荃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指导意见》提及转股条款,将吸引私募基金。

据《指导意见》指出,“双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分析人士认为,在当前资产配置慌背景下,固收类资产一致受到青睐,预计试点初期两类重点支持对象发行“双创债”将获得机构投资者更多关注。

此前的“双创债”成功发行案例并不多,袁荃荃表示,究其原因在于许多双创公司信用级别较低,也没有好的资产做抵押担保。

根据《指导意见》,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袁荃荃认为,落实这两点将是后续科技园区出面为企业进行增信的关键。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初期重点支持的对象为: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由于背靠政府信用和变相担保,预计国有创投机构将成政策的最大受益者。”鲍威为同时认为,“双创债”重点支持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是创新层的差异化体现,同时是新三板分层配套制度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