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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指万科和钜盛华违规并发监管函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7月22日08:35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21日,深交所向万科和钜盛华分别下发监管函,指出万科和钜盛华的违规行为,并表示对两者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新华社记者孙飞

深圳(CNFIN.COM / XINHUA08.COM)--21日,深交所向万科和钜盛华分别下发监管函,指出万科和钜盛华的违规行为,并表示对两者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在给万科的监管函中,深交所表示,7月20日万科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称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深交所认为,此前,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交所表示,万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9条和第2.14条规定,深交所公司部对万科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深交所希望万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而在给钜盛华的监管函中,深交所表示,钜盛华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深交所公司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钜盛华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深交所表示,钜盛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深交所公司部对钜盛华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深交所希望钜盛华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