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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进阶 市场生态改善

中国证券报2016年07月11日09:19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这释放了资本市场“强监管”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的信号。专家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净化器。严格落实并适时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费杨生 王小伟  

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这释放了资本市场“强监管”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的信号。专家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净化器。严格落实并适时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完善退市制度

从因财务指标不合格而退市,到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退市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我国退市制度于2001年正式启动。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重大违法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方面。2001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约40家,强制退市的约50家,多数强制退市公司主要是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

今年之前,退市主要是因为触碰退市的财务指标红线。今年以来,退市制度进入新阶段。2016年3月,*ST博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7月,欣泰电气将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上任伊始就强调“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证监会官员多次强调,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以预期,未来退市将成为一种常态。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约有20家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规等原因被立案调查。一旦被确认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将退市。此外,根据6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稿,监管层拟严堵曲线借壳,严防空手买壳。这意味着通过借壳等方式规避退市将受到遏制,主动或被动退市的公司可能增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认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上市的严惩体现了新的监管思路。从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来看,这种从严监管的趋势无疑是正确的。刚性的强制退市彰显了监管层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同时表明监管层对信披违法、欺诈发行等行为严格执法的常态化。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田利辉认为,从严监管还体现在对诸多主体进行处罚上。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欺诈发行严重动摇了投资者信心,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基础以及“三公”原则,影响证券市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尹中立表示,从欣泰电气的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向“退市难”开刀的趋势已经显现。在“强监管”模式下,不合格就可能退市将成为市场的一个预期。

中国证券市场上“退市难”、“不死鸟”现象一直备受诟病。一方面,从退市数量上来看,与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6%-8%的年均退市率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年均退市率约为0.35%。这加剧了市场上非理性的借壳、买壳、炒壳现象,不利于培养理性的投资文化;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对退市问题还有认识误区,如有人认为退市将损害投资者利益。

尹中立分析,“退市难”由多种原因造成。首先是市场利益关系复杂,退市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关系到不特定的、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其次,在借壳重组预期下,市场对“垃圾股”的炒作充满预期,也间接造成了“退市难”。

实际上,维护市场三公与保护投资者本质上是统一的。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重组,上市公司“乌鸡变凤凰”无可非议,但通过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违法信披、忽悠式重组等方式进行保壳就于法不容,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是对证券市场文化的毒害。如果一个市场总是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都会受到挑战。

在退市制度的完善过程中,监管层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侵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在2015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监管层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已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业内人士认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净化器”。健全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退市制度宜渐进完善

知新资本相关负责人认为,善退市机制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从多路径继续推进。

尹中立认为,退市是一个系统工程,与发行体制、交易体制等存在天然联系。以发行体制为例,在目前的核准制下,上市公司壳资源极为珍贵,亏损公司要么拼命卖资产以保壳,要么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将壳卖给第三方以达到保壳目的。这就导致一些上市公司成为资本市场“僵尸企业”。退市制度的完备有利于发行制度的优化,而发行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退市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有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完善证券诉讼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大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这些是健全退市制度、实现退市常态化不可缺少的环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季先认为,应立即启动国家支持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公益诉讼制度、对投资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论证研究。除法律限制外,经济处罚原则上应不设限,奖励也不设限,同时依法确立投资者损害赔偿与行政或司法经济处罚并存时、投资者赔偿优先的原则,并落实在相关执行细则中。

退市制度的落实伴随着多方利益博弈。例如,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收入以及名誉等考虑,地方政府希望推动当地明星企业上市,不愿看到当地上市公司退市。改变行政力量对资本市场“入口”、“出口”的干扰,还有待各地政府真正认识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责任编辑:张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