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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集体调整基金开放时间规则 应对熔断机制

中国证券网2016年01月01日08:48分类:基金

核心提示:12月30日,按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公司纷纷发布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相关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总体看,当熔断发生至收盘时,受影响的基金开放时间将提前至熔断发生时,两大交易所熔断时间不一致的,按“孰早原则”确定。

2016年1月1日起,A股将实施指数熔断机制。12月30日,按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公司纷纷发布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相关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总体看,当熔断发生至收盘时,受影响的基金开放时间将提前至熔断发生时,两大交易所熔断时间不一致的,按“孰早原则”确定。

据证券时报12月31日报道,目前的基金调整方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当发生指数熔断且沪、深交易所当日均恢复交易的,所有基金的开放时间均不进行调整;第二种是发生指数熔断导致沪、深交易所提前收市,基金公司将以两大交易所提前收市时间作为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截止时间。如果指数熔断跨越14点57分,导致两个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的,基金公司将根据“孰早原则”确定基金申赎转换业务的截止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发生时并不是所有基金开放时间都要调整,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纯债基金等的开放时间不受熔断的影响;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和分级基金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时间将按所在交易所的规则及相关公告执行。

除上述基金外的股票型基金(不含ETF)、混合型基金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和其他基金的开放时间均提前至熔断发生时,对当日实施指数熔断的起始时点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申请,按当日的申请处理。对当日实施指数熔断的起始时点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则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投资人可以在下一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办理撤单。若销售机构将上述申请当日上传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将确认失败。

此外,如果上交所或深交所于交易日的9:30开始实施熔断至收盘的,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是投资者前一交易日开放时间后至当日9:30期间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申请,按当日的申请处理;二是投资者当日9:30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申请,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请进行处理。

2015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文要求基金公司于年底前对外公布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类别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