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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参与者“分而治之”:机构松 个人紧

证券日报2015年06月15日09:10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证监会日前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一处引发关注,即“完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业内人士认为,“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将提高垫资开户违规成本。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除了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允许合约展期等重要修订外,证监会日前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还有一处引发关注,即“完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

“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华泰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

《管理办法》明确,一是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二是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两项条件的约束;三是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一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三是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四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投资者门槛,《管理办法》实质上有所收紧。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类似于新股申购中市值配售的要求,证券类资产是硬性要求,这就让此前部分营业部为个人投资者垫资开户有了时间上的约束,如果客户企图利用垫资开户,需持有50万元的证券资产超过20个交易日,这将大大提高违规成本。

此前,证监会对券商两融业务进行了两轮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长城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五矿证券、华西证券、中金公司等部分券商就因为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问题而被予以整改或警告。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