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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7月起互认 涉及基金近千只,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报2015年05月23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即将正式启动。昨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也一并发布,两地基金互认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相关规定,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采取一致的互认标准,两地将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基金类型包括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符合条件的互认基金须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对方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依照现有制度安排,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新闻通气会上介绍,《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

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而《暂行规定》则作为两地基金互认的操作准则,着重明确了下述五方面内容:

一是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二是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四是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是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权威部门初步测算,符合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截至2014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

据悉,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

邓舸表示,在内地与香港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背景下,两地监管机构已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这为互认框架下双方进一步增进互信与深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条件已经具备。

他说,基金互认是“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每一只互认基金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跨境销售,两地监管机构关于“通过基金互认实现两地市场互利共赢”的出发点一致,并就稳步均衡推进互认基金准入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达成共识。

业内人士认为,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实现,通过引入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加多层次的投资渠道,更加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也有助于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促进基金行业竞争。

另外,通过境内基金的境外发售,也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各类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资渠道,有助于推动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申购流程与内地基金相同  详见2版)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