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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业务拟破茧 券商股估值提升可期

中国证券报2015年03月18日02:42分类:新华社报刊

账户管理业务拟破茧 券商股估值提升可期

本报记者 李超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单位的意见,拟允许合格的券商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依法从事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并初步明确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征求意见结束后,协会将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券商行业意义重大,很有可能影响到经纪业务下一步转型方向。”多位业内分析人士谈及账户管理新规时表示。

分析人士认为,全权委托是成熟市场中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美银美林等海外机构的服务模式、收费模式可为国内券商开展业务提供借鉴。券商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将显著提升行业板块短期估值,有利于证券公司收入来源多元化,使行业逐步回归“主场业务”竞争,具备强大客户网络基础、平台优势以及研究服务优势的大型券商值得投资者关注。

海外经验值得借鉴

此前,媒体曾多次报道券商在“代客理财”方面存在“灰色地带”。目前这种局面正迎来转机。《征求意见稿》提出,账户管理业务,指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机构(持牌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基金、期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

公开数据显示,美银美林2005年至2007年基于资产额的管理费收入与经纪收入比约为8:5;嘉信理财2010年至2011年资产管理及账户管理收入与交易佣金收入比约为1:2,在资产管理费中,标准化产品(或公募基金)与定制化组合的收入约为2:1。安信证券研报认为,全权委托是成熟市场中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美银美林在转变收费模式上,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建立了基于自主交易、协助管理、全托管三种不同的服务和收费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基于交易量的佣金收入模式。美银美林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从2500亿美元一举提升到4000亿美元,投资管理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大增。

安信证券研报认为,美国财富管理的产品服务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基本的投资和交易服务,包括股票、债券、共同基金、期权等产品的交易服务和非传统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结构化产品的交易服务等,主要根据客户要求执行交易。第二类是协助管理服务,包括根据客户情况制定理财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的规划服务,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及证券投资建议服务,以及基于客户资产配置需求提供基金筛选服务。第三类是受托管理服务,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外部投资产品的间接受托服务,以及有财富顾问直接全权负责客户资产管理的直接受托服务。

券商收益渠道拓宽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券商深度进军财富管理领域,将显著提升证券板块短期估值,有利于证券公司坐实基础账户功能,提高客户黏性,更好应对牌照放开趋势下的竞争环境。

与券商传统资管计划和其他类似产品相比,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另外,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产品。同时,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征求意见稿》拟允许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意味证券公司可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

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的利好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收入来源进一步多元化,增量管理费和业绩提取费可期;二是有资管能力的券商可以借此类业务进一步扩大客户来源、提升客户黏性、提高券商账户资产留存率,并为其他增值服务提供空间;三是券商行业逐步回归定价、资管等属于券商“主场业务”的项目竞争,资管特色鲜明的中小券商或借此实现弯道超车。传统大中型券商也可通过账户管理等方式增加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有力筹码。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截至2014年末,从上市券商资管规模市场占有率看,华泰、广发、海通、中信、招商居前,而兴业、东兴等中小型券商资管实力同样引人注目。《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料提振券商板块短期估值。

安信证券研报认为,加速券商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将利好具备平台和研发优势的大券商。2007年牛市结束后,证券经纪业务以单一通道服务为盈利模式的弊病暴露无遗。2009年,证券公司获准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但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并未实质性改变。账户管理业务细则一旦实施,将加速券商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同时,新规也有利于抑制券商佣金费率的下降。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账户管理业务法律性质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基金等业务法律性质的信托关系。按照现行法律,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按照现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还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从事账户管理中证券买卖操作服务,待相关法规修改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将不存在此类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投资者投资服务需求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不仅能为其提供投资分析建议,而且能为其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代理其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也希望借鉴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经验,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创新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水平。

据了解,为适应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组织行业力量起草了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账户管理业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畴,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需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应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征求意见稿》还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为规范、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提出相应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防范业务风险。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