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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两类跨境基金实行T+0交易

中国证券报2015年01月10日02:24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顾鑫

上交所和深交所9日分别发布通知,称经证监会批准,跨境ETF和跨境LOF将可以实行T+0交易,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种安排与在A股市场推行T+0没有直接关系。

邓舸表示,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投资标的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可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又称T+0交易)。这种安排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一是符合产品内在逻辑。此前,证监会已批准沪深两所的黄金、债券、货币ETF实行T+0,主要考虑就是其投资标的实行T+0。对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标的实行T+0的所有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交易,与上述逻辑一致。

二是有助于改善存量产品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促进跨境基金的发展。跨境基金实行T+0之后,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券商可以降低持仓风险,减少流动性服务资金占用,提高报价积极性。流动性的改善将促进ETF资产规模的扩大,增加市场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三是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境外主要市场普遍实施T+0交易制度。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交易制度不公平问题。

四是风险可控。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踪境外市场核心宽基指数,标的指数难以操纵;产品都具有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基金交易价格难以被操纵投资;产品都具有低波动、无杠杆的特性,投资需求主要是机构资产配置和部分投资者波段操作。总体而言,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操纵和过度交易风险较小。此外,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也没有引入额外的结算交收风险。允许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是完善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积极举措。

对于近期武汉中博生物首发申请被否,邓舸表示,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举行2014年第22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自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抽查工作以来,证监会已经陆续抽出11家首发企业。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完成对包括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并在履行完后续相关程序的基础上陆续启动后续审核工作。与此同时,证监会正组织人员开展对其余抽中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

对于深港通进展,邓舸表示,深港交易所正在对开展深港通进行研究。证监会一贯支持深港交易所开展合作,并将支持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法院对方正证券及其下属机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邓舸表示,经核实,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金均属方正证券的自有资金,方正证券客户的资产安全未受影响。证监会已督促方正证券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证监会将继续高度关注事态进展情况,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