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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应强化细化当事人行为边界

上海证券报2014年12月29日08:33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这能够使得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这能够使得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长弓

在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在注册制改革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和细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一方面使得市场主体能够遵循明确的行为规范,也能够使得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

奚晓明表示,过去一年来,立法机关启动了《证券法》的修订程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本次《证券法》修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的研究意见主要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

“其实,注册制和核准制不是非此即彼、完全对立的概念,两者均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奚晓明认为,核准制的立法理念重在预防,防止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进入市场;注册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惩戒,通过严厉的反欺诈制度达到事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在奚晓明看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归其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公开发行的注册监管,以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底线保障”,防范发行欺诈为己任;交易场所回归市场本位,负责上市审核,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场所,不同质地的股票是否应该上市交易、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交易等均交由市场决定。

奚晓明表示:实行注册制之后,注册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申报文件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使得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困难,也使得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询价机构等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认识模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区分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主承销商与分销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各自责任范围,即他们各自对哪些工作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等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注册制改革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和细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监管规则。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