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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开展股票期权试点征求意见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12月06日08:42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证监会5日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新华社记者陶俊洁 赵晓辉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证监会5日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共32条,主要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根据办法,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办法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了做好风险防控,办法既注重促进股票期权市场发展,也注重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明确要求,以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

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期货公司从事相关现货经纪业务时的资金存管模式等做出规定。(完)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