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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唐汉博被处“没一罚五”顶格处罚

上海证券报2014年11月14日09:19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通过虚假申报撤单的方式操纵价格是一类常见的市场操纵案例。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通过虚假申报撤单的方式操纵价格是一类常见的市场操纵案例。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唐汉博涉嫌操纵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资实业”)一案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撤单操纵类案件。唐汉博被处“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款总计3896.43万元。

唐汉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证监会查明其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王某晖”、“关某”、“杨某”、“唐某斯”、“赵某斌”、“朱某喜”、“王某中”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

根据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逐日交易MAC、IP情况及北京亚洲大酒店提供的账单等证据材料,“唐汉博”、“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10个账户主要使用同一台电脑在北京亚洲大酒店进行下单委托。

该账户组于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

第一阶段(2012年2月27日13:50:24至2月27日14:53:47)账户组建仓,合计买入845万股。

第二阶段(2012年2月27日14:53:48至2月28日15:00:00),该账户组拉抬股价,合计买入1799万股、卖出180万股。其中,2月27日14:53:48至14:54:33,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方式进行了四笔大额买委托,分别为申报前一秒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78、34、6、66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80.14%和91.62%,市场成交价上涨1.18%。

2月28日,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和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50.89%和38.68%,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比例为76%。该股涨停后,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381万股,未成交303万股,占当日收盘后涨停价待成交数量71.21%。账户组以涨停价格买成交的数量占市场当日该股涨停价买成交量74.81%。

第三阶段(2012年2月29日至3月2日),账户组卖出,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买入747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

其中,2月29日,账户组买入撤单占比79%;卖出撤单占比25%。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第1档位价进行46笔买委托,共计978万股,致使市场成交价从6.38元上升至6.47元。3月1日,账户组撤单占比70%。3月2日,账户组撤单占比81%,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97%。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买入747万股,余股129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

唐汉博控制的9个账户于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2012年2月27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实际盈利649.4万元。

证监会认定,唐汉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对唐汉博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649.4万元,并处五倍罚款,即3247.02万元,罚没款共计3896.43万元。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