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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亮绿灯

上海证券报2014年10月21日08:18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

□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

□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同时有望助推券商业绩。

⊙记者 王晓宇○编辑 梁伟

上证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三类挂牌企业可参与

征求意见稿规定标的股可包含三类非上市公司,一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二是证券公司推荐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企业;三是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注册转让的公司股权。

然而,并非所有在上述三个市场挂牌的企业均能享受此融资新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营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方向、正在(拟)进行兼并或收购或正在进行重大诉讼的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税务部门等相关机关处罚的公司等不能成为质押标的股。

从融资主体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资产管理计划均可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来源。

在风险控制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受限制比上市公司高不少。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融出方为证券公司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00%,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规模的50%,且应当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股权占总股本的比例。此外,相比于上市公司最长3年的融资期限,非上市公司的融入方的有效最长期限仅2年。

惠及场外市场及券商

上海证券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助理汤洪海说,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有效地扩展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新路径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以新三板为代表的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及流动性。

“相对来说,新三板投资者的投资者偏好更倾向于中长线,在此期间内,如果股票可以通过质押实现融资,盘活存量资金,这无疑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其中。而更多的投资者也将带来交投活跃,交投活跃提升估值水平。”汤洪海分析说。

记者还从多家券商新三板人士处了解到,其所在部门一直在与信用交易部门反复沟通,探讨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此外,也期望推动建立统一的非上市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为投资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

申银万国分析师何宗炎也认为,未来一旦指引成行,短期内也难以大幅刺激券商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毕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控制度还在完善过程之中,而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良莠不齐,券商优先考虑的仍是如何做好风险控制。不过,长期看将极大增加质权标的股供给,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券商做大业务规模,并有助于证券公司业绩增长。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