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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回绝中科创“入阁”要求

上海证券报2014年10月16日09:13分类:上市公司

核心提示:无论在东方银星还是在新黄浦,举牌者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请都颇费周章,改组董事会之路更是不易。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衡道庆

无论在东方银星还是在新黄浦,举牌者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请都颇费周章,改组董事会之路更是不易。

今日,新黄浦公告,对连续举牌者——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中科创财富)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科创)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入阁”申请给予明确否决。

但否决并不代表中科创机会尽失,由于否决缘由多基于申请技术细节问题,中科创仍然有修改申请并被获准的可能性。

新黄浦一共收到中科创三个函件,包括提请召开新黄浦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及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并推荐人选的议案。新黄浦就此召开董事会,并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中科创财富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中科创的请求存在主体资格瑕疵,因此不同意其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股东及持股明细,截至9月28日(函件出具日),中科创财富持有新黄浦5.93%的股份,上海中科创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4.06%股份。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项下股票的股东权利应该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包括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新黄浦据此认为,中科创财富仅持股5.93%,未达到10%;目前中科创财富及上海中科创提供的资料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股东持股情况,无法佐证上海中科创于2014年9月28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科创财富和上海中科创应当提供有效的持股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适格主体资格。

根据公告,从今年3月起,中科创方面连续发起了四次举牌,目前持股比例为20%,但大股东新华闻投资也是连续增持,至7月底其持股比例已提升至25%,无意放弃控股权。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