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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卖者有责理念 规范证券营销行为

证券日报2014年01月06日10:17分类:市场动态

我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年轻的市场,其发展的显著特征是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营业部作为直接面向中小证券投资者的经营机构,承担着证券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九条意见,明确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这一纲领性文件必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内在质量和运行效率。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投资者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主体也逐步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健全投资者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将投资者保护工作融入证券营业部的日常服务内容和各业务环节。通过举办投资者保护培训班、投资咨询分析报告会、证券知识竞赛等常态化沟通渠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发送手机短信或者飞信,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画,制作宣传海报等多种途径,帮助中小证券投资者学习证券投资知识和相关技能,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培养良好投资习惯,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逐渐成为了证券营业部日常营销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各证券营业部落实《广西辖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保护工作相结合,建立相应制度,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机构的营销行为得到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目前证券营业部在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工作偏重于投资证券产品金额较多的大客户,对中小投资者则相对忽视和怠慢;投资者教育往往偏离主题,成为产品营销的手段,对证券知识的普及服务不够;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落实不到位,评估形式单一,评估问卷的设计不够科学,投资者参与适当性评估的热情不高、提供的评估信息不真实;服务质量、限制转销户、佣金、提供不适当产品或服务、代理交易操作等热点问题投诉不断,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机制不完善,等等。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推进,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日趋多元化,证券投资环境也日趋复杂化。在投资者需求、通道价值、营销渠道等影响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因素已发生改变的形式下,加大普及证券知识力度,主动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项业务环节,证券营业部才能在行业转型发展中打牢基础。要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并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误导和欺诈投资者。要积极承担起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通过协商解决投资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处理各种投资纠纷,才能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实现投资者服务与证券营业部自身发展的双赢。证券营业部只有真正树立卖者有责理念,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快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才能与证券营业部自身的发展相得益彰,加快壮大速度。

作为一线监管部门,要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两维护、一促进”核心职责,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中小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检查带动监管,把投资者保护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和执法中,督促证券营业部将投资者保护纳入开户、交易、营销及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坚决查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不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营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保护合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中小投资者必将成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不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光荣使命,更是证券经营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监管部门应适应监管转型的要求,大力倡导卖者有责理念,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大力促进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体系,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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