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业务指引发布 发行至上市不超七个交易日
核心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2个交易日。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7日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以规范通过上交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上市业务。该所2010年11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指引》明确,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上交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先提出发行申请的,上交所将先予安排;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日发行,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同日发行的,上交所可决定按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上交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指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2个交易日。
上交所根据发行人申请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证券上市日期。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日上市,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同日上市的,上交所可决定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但发行人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届满,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上交所将优先安排上市。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上市日期。
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之外,投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不得协助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
《指引》还对相关证券的上市时间安排做出了限定。《指引》规定,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证券上市日(L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上交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