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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法治化夯实市场之基

中国证券报2013年12月10日03:01分类:新华社报刊

“法治强则兴,法治弱则衰”,资本市场这一发展规律中外市场概莫能外。眼下,在大刀阔斧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之际,必须加紧推进法治化建设,用更多的法律手段、更少的行政手段约束市场行为。推进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包括集体诉讼制度等在内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更需要相关部门执法到位,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力促资本市场法治化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之一,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说到底是法治市场,境内外经验表明,只有提升法治化方能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市场效率及竞争力的提升。各国的法治化建设举措一方面为市场放开手脚、释放空间,另一方面为创新变革提供法律支持和规范。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已走过20年的历程,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少条款已在束缚市场运行。同时,市场风险时有暴露,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查漏补缺。此外,随着还权于市场及“走出去”,未来投资者保护的压力将大幅增加,投资者维权难、索赔成本高等痼疾亟待解决。可以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未来法治化建设,第一,必须对资本市场本身的基础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首先,修订《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地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弱化行政审批,让《证券法》成为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其次,弥补目前期货、私募等市场主体法律缺位的短板,研究出台《期货法》等。

再次,已在相关立法计划中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应加快研究推出,规范上市公司主体行为。

第二,除资本市场自身的法律制度建设外,还应通过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等举措,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多年来,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失信成本过低,虚假信息此起彼伏,令广大投资者防不胜防。而未来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必将大幅度提升,市场主体道德风险高企,必须在建立市场自我约束机制以促进市场诚信同时,切实构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司法制度。对此,可考虑修订相关法律,建立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判决对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投资者产生效力。

第三,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下转A02版)

力促法治化 夯实市场之基

这要求执法部门长期严格、公正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不搞“一阵松、一阵紧”的执法,更不能根据市场指数的涨跌来调整执法的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有啃硬骨头的精神,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切实维护市场公正。要快速高效执法,不能一个案子拖两年、三年,甚至不了了之。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执法有效性和威慑力,真正把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和事后的稽查执法工作上来。除执法举措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探索完善监管谈话、记录诚信档案等非强制性措施,以更低的执法成本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第四,探索完善证券监管部门准司法权。在海外市场,不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规定了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可以申请冻结、查封的情形,赋予了证监会部分准司法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关工作难以开展,这部分权责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说,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是提升法律约束、减少行政约束的过程,更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资本市场的诚信要求往往体现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调节,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形成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赖的市场关系。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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