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
一、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新旧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