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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建言证券法修改

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29日04:12分类:新华社报刊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引入上市新机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场外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所上市

□借鉴境外经验,引入“介绍上市”等不经IPO直接上市的方式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他建议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引入“转板”、“介绍上市”等上市新机制,同时简化再融资条件与程序,丰富并购重组方式。

“如何顺应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要求,重构和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回应的一个重要问题。”徐明建议,从证券上市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等方面着手,推动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证券上市制度方面,徐明提出需要关注两个重点环节,一是进一步处理好证券发行和上市、上市公司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将现由《证券法》直接规定的证券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条件,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二是引入上市新机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场外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所上市;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引入“介绍上市”等不经IPO直接上市的方式。

同时,还须进一步完善退市的条件与标准,有必要明确将“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增列为退市条件,将有权机关认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列为退市情形。

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徐明认为,应当充实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原则,将及时、公平原则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写入《证券法》,并贯彻于具体规定。

他还建议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将便于投资者理解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标准。考虑将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重大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行文风格的通俗性和可读性,写入《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同时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

徐明表示,应当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建议在修法时就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原告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事项,作出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在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方面,徐明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

一是简化再融资条件和程序,发行条件可考虑取消财务指标要求,引入“储架发行”制度;审核程序上,可考虑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主体调整为证券交易所,提高审核效率。

二是丰富并购重组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建议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提炼到证券法中,增加间接收购制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制度,建立余股挤出制度,允许持有上市公司90%以上股份的收购人强制收购剩余股东股份等。

三是建立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做出业绩及其他相关承诺,强化承诺履行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

□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

□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主要将回答三个问题,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昨日在“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他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的登记生效制,其需审核,但在审核中,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深交所法律部总监付彦提出,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系列改革配套实施,其中尤其需要建立机制化、常态化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顺畅衔接。

陆文山提出,证券立法的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市场准入制度,三是统一监管制度,四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发行注册制改革,他表示,将主要解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等三个问题。

陆文山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制,各个注册制国家企业发行上市均需经过必要的审核,以facebook上市为例,美国证监会在审核中对其进行了四轮意见反馈,分别提出了92个、23个、5个、4个问题。在审核内容上,注册制审核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等实质性判断。而“谁来审”则需根据国情市情具体确定。

他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付彦认为,注册制改革需要很多配套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没有直接退市,二是实际操作中退市标准单一。”她说,企业难以退市,造成投资者炒壳资源、赌重组盛行,而单一盈亏指标为核心也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针对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她提出了五方面建议:

一是平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两者实现市场化的相互促进;二是取消证券法中关于退市标准的规定,而由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进行规定,实施自律监管;三是完善退市条件,从过于偏重盈亏指标,变为除财务指标外,引入市场指标,包括每股价格、市值、股权结构等指标,同时针对多层次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机制;四是对信息披露严重失实、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直接终止上市的制度,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五是完善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

□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记者 马婧妤 王宁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昨日在京举行,在“完善基础性制度,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分会场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陆泽峰指出,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洁表示,我国证券法要建立在有本土气息的基础上,要打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中国版证券法”。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常用“短短20年走完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来诠释,事实上,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市场,也决定了本土市场无法提供立法的基础,因此,国际上的证券法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从借鉴来看,我国证券法就是国际版的证券法。

“我国要结合实际市场情况来形成立法理念,不应完全借鉴国外证券法的套路,要打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中国版证券法’,强调本土化的重要性。”陈洁表示,一是要充分重视立法机制,实现立法理念上的转变;现行的证券法制度上缺陷和理念上障碍,都是理念不足所致而不是技术性的。二是立足中国背景,建立更有效的行政监管制度;目前证券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加强”或“放松”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监管能力的问题,要与市场实践结合起来。未来“中国版证券法”要从市场中寻找符合自己的道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认为,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应首先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市场交易基本商事法律规则,应当细则交易制度,如证券账户财产保护制度、集中化交易制度、推动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和清算财产破产豁免保护制度。

专家表示,目前,从《财产法》、《合同法》、《破产法》和《公司法》等角度来看,证券法都有许多需要完善或修改的地方,例如,应当将无纸化证券登记制度加快建立起来,美国建立的无纸化证券制度体系就有很好的效果,这也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认为,应当按照“实质证券”规制的理念,确定对证券产品的“功能监管”,引入“集合性投资计划”的概念,将证券的认定授权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华安基金督察长薛珍认为,应当以市场化的原则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买者自负”理念,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平等执法,有关证券机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要更富弹性。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昨日在京举行,在“证券市场监管执法,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分会场上,记者获悉,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和解范围、和解条件、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都还有待研究和探索。与此同时,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应该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加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力度。

对于执法和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认为,从执法和解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资源配置及执法目标内在要求等三方面来看,都存在建立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李东方认为,目前来看证券执法和解,现实中既没有禁止也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借鉴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推进证券执法和解,或者证监会在实践中探索试点。而在具体规则原则方面,要杜绝权利寻租和当事人的道德风险两大问题,避免出现“花钱买平安”的情况。

李东方建议,在《证券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需要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适用情形、条件、和解程序、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和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做出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认为,中国的证券监管执法机制需要“公私协同”的创新思维和现实探索,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创新的公益诉讼和改良的代表人诉讼都值得借鉴和尝试。

通过研究次贷危机后国际上内幕交易制度与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伟认为,我国现行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系以沪深交易所的股票、债券交易为主要调查对象进行设计的,建议进一步扩大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同时,在修法过程中,对于内幕信息、内幕人和内幕交易行为等基本概念要揭示其本质属性,在内涵上要预留空间,在外延上要具备扩展的弹性,以适应证券、期货市场和品种不断发展的变化。

肖伟建议,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手段应当协同并用,特别要发挥好刑事手段的威慑、劝诫功能,行政手段的效率性和专业性优势以及民事手段的广泛监督和救济补偿功能;增强监管机构的调查权利和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卢文道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执法转型的大背景下,界定好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责,定位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并重的价值取向。

除了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外,投资者保护也成为会场在座法学教授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认为,我国二十余年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一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及配套文件的制定,制定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来弥补现实法律的不足。

同时,她认为,在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除了集团诉讼外,建议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证券纠纷案件纳入快速审理渠道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为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建议制定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可重点规定以下内容: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投资者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公司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等。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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