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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消除券商自营业务创新障碍

中国证券报2013年11月18日02:42分类:新华社报刊

□中信证券计划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这对证券公司来说是一大喜讯,解决了困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创新的重要税务问题。

中国金融市场正处在加速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层次不断丰富、完善,逐步具备运营较复杂金融工具、实现更加稳健投资策略的条件。证券公司纷纷引进境外成熟金融市场的先进投资理念和组合策略,自营业务创新发展需求激增,但原营业税政策限制了很多投资工具的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一直高度关注证券公司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这些现实问题,近两年来多次组织相关机构展开专题研究,积极牵头向国税总局反映情况,呼吁进行政策调整。今年10月,国税总局货劳司营业税处召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信、海通等几家券商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证券行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税总局就发布了政策调整公告,体现了国家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态度。

国税总局2002年下发的文件对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时计算营业税做出了规定,应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四大类划分。与该政策出台时的情况相比,近年来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发生显著变化。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因素,金融产品的配置要在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股票等浮动收益类产品之间进行组合,同时运用股指期货、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统筹考虑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情况,不再割裂地进行债券、股票等各类投资。对证券公司来说,整个投资组合的最终收益才是公司的真正收益,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孤立的,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按照“四分类”的规定,衍生品被划分至“其他”一类中,但从投资组合来看,衍生品业务无法与现货割裂开来。例如,大量股指期货持仓是与股票现货套期保值而采取的交易行为,不能单独作为一类交易存在,其必然表现为一个品种盈利另一个品种亏损,如果按照现货和衍生品分别计算计税营业额,经常会出现盈利的一方计算营业税时不能冲抵亏损方的金额,而套保的实际收益率是很低的,考虑纳税影响后整个业务亏损,导致这类业务无法开展。

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消除了证券公司自营金融商品投资业务的创新障碍,便于证券公司采用国际通行的投资策略和金融工具开展业务,为证券公司参与国际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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