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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赔成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关注焦点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15日16:11分类:上市公司

新华社记者桑彤

上海(CNFIN.COM/XINHUA08.COM)--光大证券15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将拉开大幕。

民事赔偿三大问题待解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由于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表示,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本身而言,还有一些不确定性。例如,可索赔范围是仅限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还是扩大到基金180ETF、50ETF及其成分股股票的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计算的标准是只限于同时反向的原则还是同时双向原则;被告的范围只限于光大证券还是扩展到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梅键等人均有待确定。

记者了解到,光大证券“8·16”事件刚发生时,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比较多,但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定音后,受损投资者咨询的较少。

许峰认为,此次提起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可能比此前公众所理解的范围要窄得多,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只能是在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与光大证券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对于因光大证券董秘误导而跟风买入的投资者而言,不属于赔偿范围。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则认为,从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开始进行对冲操作开始,受到误导进入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就可算在索赔范围内。“我们会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材料递交给法院,由法院判决。”

可参照万福生科案处理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维权之路都颇为艰辛,这也折射出我国证券领域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和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

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现在即可提起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不过,推进此案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由于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因此,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解决,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说。

鉴于此次案件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可能索赔金额巨大,不少专家建议,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对此,万福生科案是值得参照的模式之一。(完)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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