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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应注重投资者保护

中国证券报2013年10月17日08:31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分析人士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终方案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重,尊重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定价中的话语权。此外,应将财务专项核查常态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通畅的投资者维权渠道、完善事后问责机制。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发表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署名文章。分析人士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终方案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重,尊重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定价中的话语权。此外,应将财务专项核查常态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通畅的投资者维权渠道、完善事后问责机制。

长期以来,投资者权益保护是监管部门重点工作之一。当前,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应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切实捍卫“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健全投资回报机制,深化长期投资理念,让资本市场实现更有质量和效率的运行。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以法制化为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的方向基本确立。为使得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应更加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扭转二级市场投资风险高于一级市场、中小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输血”的局面。

首先,可探索推出合理的市值配售机制,确立适当的配售比例。一方面,要有利于新股顺利发行,另一方面尊重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意愿,让中小投资者公平参与新股申购。

其次,应尊重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定价中的话语权,让新股定价更能体现上市公司的合理估值。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让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并根据发行量规定了具体人数要求。下一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确保这一政策切实实施。

再次,应将财务专项核查常态化,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标的。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工作,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完成。检查过程中,共有622家企业提交自查报告,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终止审查数量占此前在审IPO企业家数的30.49%。但严把质量关不能“搞运动”,今后,应将本次专项检查积累的经验运用到日常监管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发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最后,新股发行应从“重事前”转向“重事后”,适当降低事前审核门槛,完善事后问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建立通畅的投资者维权渠道。近年来,在发行上市环节恶意造假欺诈上市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投资者利益,对于此类行为应如处理万福生科等案件那样绝不手软,追责到底。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对于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并没有涉及,可以考虑建立股份回吐或者现金赔偿机制,不能出问题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由于资本市场的投机违法行为具有伴生性,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因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没有终点。有关部门需构建全方位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挤压违法违规空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全社会营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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