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顾鹏:
因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你给予警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2〕83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逾期,即视为送达。
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2〕83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是否要求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