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新华社报刊 > 天使基金“创新”,还是钻法律“空子”

天使基金“创新”,还是钻法律“空子”

中国证券报2013年10月09日02:21分类:新华社报刊

天使基金“创新”,还是钻法律“空子”

国内众筹平台闯入股权融资“禁地”

本报实习记者 梅俊彦

近期,深圳一家名为“大家投”的众筹平台悄然问世,其创始人李群林宣称此为目前国内唯一天使式众筹平台。

跟网贷平台类似,“大家投”通过信息分享撮合资金双方,最终达成交易。跟网贷平台不一样的是,“大家投”涉及到吸收资金、股权融资和财务回报,业务模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深圳“大家投”平台的创始人李群林,在他眼中天使投资平台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大家投”的业务模式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模糊边界。

宣称开启“全民天使”时代

记者了解到,“大家投”是国内第一家闯入股权融资“禁地”的互联网众筹平台。

“大家投”直言不讳地在官网称,自身是中国首个“众筹模式”天使投资与创业项目私募股权投融资对接平台,是中国版的AngelList ,股权投融资版的Kickstarter。

“大家投”官网上举了个例子来介绍其业务模式:假设有一个创业者在大家投网站上宣布自己的创业项目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的股份。然后有一定门槛和资质的领投人认投5万元,其余陆续有5位跟投人认投20万、10万、3万、50万和12万元。

凑满了融资额度以后,领投人会以此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资金注入创业者的企业之后,该项目的天使期融资完成,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出让的20%股份。

李群林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投资者的退出渠道是引进VC、PE,或者通过新三板、股权市场进行股份出让。在整个过程中,领投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项目考察、投后管理、项目分析等工作。“大家投”平台负责监督资金双方按照自己定下的规则去操作,投资发生风险后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悉,项目如果运作成功,平台将收取相当于2%项目融资额的费用。

李群林认为“大家投”在互联网众筹业内有4项创新。首先,全国首创众帮初期企业股权投融资业务模式,单次跟投额度可以最低到项目融资额度的2.5%,大大降低中国天使投资人的门槛,“将是中国全民天使时代的一个历史开端”。

其次,大家投是以融资项目为主体的直接投资网络平台,与其他以创投为主题的社交SNS网站在产品定位的根本差异。

第三,在用户体验上实现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真正实现从文档化到数据化、标准化的革命性转变,将切底终结创业者用电子邮件方式重复大量到处发商业计划书的低效融资历史,同时又将大大提升投资人从众多商业计划书中筛选自己感兴趣项目的工作效率。

最后,“大家投”认为自己独创了天使投资行业对一个项目的领投加跟投机制,实现职业天使投资人与业余天使投资人的共同支持创业者的行业格局。

但是实际上,多位法律人士认为,“大家投”所做的“创新”的合法性是存疑的。也是出于对合法性的担忧,国内的众筹平台此前始终未敢采用股权融资模式。

越过股权融资“雷池”

去年年底,从事电视节目运营的创业公司美微传媒在淘宝上开店,销售的产品是订阅电子杂志的会员卡,消费者购买之后,除了可以订阅电子杂志以外,还能获得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

直到今年年初,经过两轮募资之后,美微传媒共通过淘宝募得380万元,有上千消费者购买了其“会员卡”。

今年3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的动作被监管部门叫停。5月,有关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上,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事件所谓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未经允许的公开发行股票”。如果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对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主体都必须达到相关的监管要求。

另外,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伟琪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是否是“公开”也是关键,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即使认购人数未超过200人,也属于公开发行股票。

为避免发生上述情况,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规定,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得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动漫《大鱼·海棠》的制作方在“点名时间”筹集资金的时候,曾考虑以电影股权作为回报。但是受到平台规则等限制,制作人的想法终未实现,后来还是决定以电影票、书籍等回馈出资人。

一位众筹平台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今年以前,国内都未真正出现涉及股权融资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直到“大家投”平台渐渐开始运营,国内众筹平台真正踏进股权融资的“雷池”。

金融创新还是钻法律“空子”

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他们都认为“大家投”平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模式上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

有律师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算是合法的。但是也有律师指出,虽然某些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确没有违法,但是违背了相关法律制定的原意的,与违法行为同样地把投资者置身于巨大的风险当中,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

究竟“大家投”的业务模式跟美微传媒的模式有何区别?既然美微传媒被定性为违规,大家投是否也是违规?如果大家投模式是合规,为什么此前的众筹平台却一直不敢往股权融资的方向创新?

“我们跟美微传媒主要有三点区别:一是他们的众筹人数成百上千人参与,我们这个平台规定最低跟投门槛是融资额度的2.5%,所以每个项目参与众筹的人数不会超过40人。二是美微传媒投资者的持股方式为协议代持,而我们这里是投资者凑满融资额度以后,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入股公司,走基金的法制结构。三是我们每个项目都有一个领投人,领投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分析等工作,而美微传媒没有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概念。”大家投平台的创始人李群林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另外,李群林认为,“大家投”是一个初创期企业的投融资平台,而不是一个证券交易平台,融资的中介平台和证券交易平台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我这里并没有实现股权的资产证券化,所以说跟非法证券活动没什么关系。我们的做法只是天使基金的变种,天使基金是找一大堆LP,凑满笔钱之后再去找项目投,我这里是围绕一个项目去凑钱。”李群林称,“大家投”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投资的是股权,所以不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法律界人士对此有所质疑。由于项目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属于公开信息。有律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罪”的只需要满足“信息公开”一项就成立,因此大家投平台的项目有触碰法律红线的嫌疑。

另外,“大家投”平台上的项目还有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法律人士介绍,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可立案。虽然大家投模式里头有“成立有限合伙公司”的设计,但是法律人士指出,这有可能会被司法部门定性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仍有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大家投”的模式在设计上通过先成立有限合伙公司的方式绕开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大胆的金融创新。

业务模式存在巨大操作空间

北京律师杨文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大家投”的业务模式给集资诈骗等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我不明白,跟投人为什么要相信领投人?”杨文战对大家投平台的业务模式提出了疑问。杨文战提醒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完全可以利用虚假的信息通过“大家投”平台进行圈钱,而领投人有可能被骗甚至是同谋。

对此,李群林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出现上述行为的话,项目发起人就是诈骗,投资者可以报案抓人。“大家投”平台并不会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你想,项目遍布全国,要我们对每个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是不可能的,只能靠领投人去做。我们对领投人有一定的门槛、背景、行业经验等要求,但是不会很高。如果真要出现诈骗等行为,我觉得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防得住,电商上面的商家卖假货电商能防住吗?道理是一样的。”李群林说。

李群林认为,“大家投”平台应当负起的责任是要求创业者的信息按照平台的规则详细披露,同时保证投资者的入股手续严格按照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办理好,并办理好规范合法的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

业内人士认为,风险投资是风险非常大的投资,获得收益的几率很低,未必适合普通互联网用户参与。李群林也戏称做天使投资能够获得回报如同中彩票,但是高风险也意味着高回报。“大家投平台实际上把天使投资的门槛降低了,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我并不建议投资者拿出太多的资产参与其中。”李群林说。

[责任编辑:周发]

分享到: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