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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独立的独董运作系统

中国证券报2013年09月14日02:25分类:新华社报刊

□石家庄 张书怀

从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以来,其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一些独立董事仗义执言,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有的还提议罢免董事长等。但就总体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大股东和董事会的附庸,被称为“花瓶董事”。二是独立董事“不作为”,独立董事把独董的职责当副业干,平时关心公司的精力不够。

独立董事这一制度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的产生和美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关系。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取的是单一制,除股东大会外,公司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管机构。又由于美国公众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对公司有效控制,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希望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力量。我国的情况则不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设置齐全,而且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属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都要体现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无足轻重。因此,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国情基础不同,不能仅是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复制,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上市公司的现状进行再创造。

我国独立董事为什么独立性不强,因为我国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和董事会选聘,报酬也是董事会决定,因此独立董事很难摆脱花瓶这种角色。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应有清楚的定位,鉴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力量薄弱,容易造成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该是公开、公正的化身,应该是抵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各种错误决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独立董事的职责要和监事会的职责严格区别。监事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事后,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在决策过程中,让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和有损公司长远利益的决策无法形成。

针对中国国情和我国上市公司十几年来独董制度的成败得失,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外,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独立的独董运作系统。

首先,实行独董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出独董应具备的条件,通过社会招考和各种测试的办法来认证独董任职资格,建立独董人才库,形成独董人才市场,这样独董不是那些所谓的名人学者所能担当的。

其次,实行竞争上岗。公司应发出招聘广告,列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由具有独董资格并能胜任该公司业务的人员竞争上岗。通过公开考试、答辩、考核等程序由全体股东大会投票决定。

第三,独立董事的报酬统一筹措,不由所任职的公司直接发给。上市公司按公司大小、独董多少,按一定比例将独董薪酬上交到独董管理部门,独董管理部门制定独董报酬规定,由该部门分发。

   第四,建立独董的述职考核制度。被聘任的独立董事每年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和独董管理部门述职,管理部门视独董的表现给予评价,对不称职和违规违法的进行处分或停止其独董资格等。为此,应成立专门的独董管理组织,挂靠在上市公司协会或其他部门,也可以由上市公司协会等部门下设专职机构。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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