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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专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有哪些交易方式

中国证券报2013年08月15日03:41分类:新华社报刊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及风险管理功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总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三板”原有交易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新设计。

一、丰富转让方式

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地并行实施做市商制度。挂牌公司股份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进行转让,并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设计的亮点,也是重点和难点。做市商一方面能够为交易不活跃的股票提供一定流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为风险性较高的初创型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估值的专业化引导。

相比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的挂牌准入门槛较低,挂牌公司业绩的不确定性较大,普通投资者缺乏对风险价值的专业判断,导致场外市场的参与度较低,交易不活跃。做市商利用其专业优势,能够对股票进行较为合理的市场估值,通过不断向投资者提供买卖双向报价,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做市商还承担维护市场稳定的义务,可以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有利于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

为防止做市商制度下出现“坐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市场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在制度层面进行诸多配套安排:

一是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促使做市商通过分析公司情况、投资者市场行为等使报价更加趋于股票价格的实际价值。

二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是对做市商报价价差进行严格限制。

四是加强对做市商的行为监管,切实防范做市商出现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操纵股份转让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优化协议转让方式

为解决价格匹配、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无投资者人工点击确认时不能成交的问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提供盘中和收盘集合竞价安排,以提高市场效率,减轻系统负担,方便投资者。

此外,因意向委托并无成交功能,为避免投资者通过申报并无真实成交意图的意向委托扰乱市场秩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消了意向委托。

三、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实施做市制度相配套,调整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即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该规定与主板市场交易单位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主板《交易规则》明确,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主要是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初期采用协议转让交易方式,非标准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的成交效率,有必要通过制度进一步降低非标准申报出现的机率。

四、采用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模式

中关村试点期间采用的T+1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效率较低,不适应未来交易需求,因此将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调整为与A股市场相同的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即由登记结算公司为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提供净额担保交收服务,当日收盘后进行清算并办理股份过户和资金簿记处理,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为保证做市商制度平稳起步、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抓紧完善有关交易、结算与配套监管措施等操作细节,相关技术准备也在同步进行。在交易结算技术系统开发、测试工作正式完成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沿用原试点期间的交易结算制度。

随着场外市场的加速发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挂牌公司数量持续增多、股权分散度稳步提高、股份转让供需关系逐渐活跃、多元化投资主体交易需求不断丰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适时进行交易制度的优化、调整和完善,满足市场跨越式发展中投融资主体多样化的股份转让需求。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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