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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启动预计释放寿险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

中国证券报2013年08月03日02:2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丁冰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将于8月5日启动。该类产品预订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长达14年的2.5%的上限。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能下调价格,短期内将对保险公司利润造成冲击。

为保障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保监会同时出台与之配套的监管政策,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对于上述改革内容,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普通人身险市场占比小于10%,且改革给予保险公司更多定价和资本管理的空间,整体而言对险企冲击小于预期。

预定利率上调空间有限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巡视员袁序成介绍,这项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同时,为鼓励养老业务发展,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即消费者所获得的回报率。由于1999年前后行业出现的巨额利差损(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监管部门将传统险预定利率一直维持在2.5%。预定利率上限限制了价格竞争,实际上给保险企业保留了利润空间,并不利于行业发展。

袁序成介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订利率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业内人士表示,在放开预定利率上限的同时,规定了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意味着即使保险公司能获得很高的投资收益率,也须按照3.5%的投资收益水平准备支持这些负债的资产。因此,保险公司很可能参照保监会设定的3.5%的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将传统险预定利率提升至接近3.5%的水平。

此外,为进一步防控风险,保监会还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最后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预定利率才可以高于3.5%,并需要逐单报批;保险公司最后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00%,才可以自主决定预定利率,但不可超过3.5%,并实行备案制。

险企短期利润空间受挤压

改革后的预定利率提高,意味着在同样的保障水平下,消费者所缴纳的保险费用更少。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缩小。以中国人寿为例,其保费规模占到全行业的三分之一,这项改革无疑对其冲击最大。

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保监会明确,将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风险保额权重将由此前的0.3%降至0.15%的水平,从而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袁序成介绍,对于在A股上市的四大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分别可以释放资本金73亿元、46亿元、13亿元和11亿元,这些资本金若用来支撑普通人身险业务,可以分别产生1460亿元、926亿元、266亿元和224亿元的新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普通型人身险价格会下调,但很可能实现以量补价。保监会上述对资本金要求的降低,更会鼓励险企发展该类险种,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因此,改革对险企的冲击小于预期。

对于改革后已投保的消费者是否会退保转而购买而便宜的人身险,从而造成退保风险,袁序成表示,2012年底该险种保费规模仅900亿元,而全行业保费收入为1.55万亿元,占比较小,即使全部退保也不会造成流动性风险。此外,经测算,已投保三年以上的消费者退保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并不划算。而且,目前各公司正通过研究转保方式来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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