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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踏上新征程 监管层扶上马送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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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6月03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新《基金法》6月1日正式实施,5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举办了题为“贯彻落实新《基金法》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2013年年会。证监会基金部、法律部、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负责人到会发言,重点阐述了下一步为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即将要开展的工作,提出了监管部门及中介组织服务会员方面的政策措施,基金业发展开始踏上新的征程。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

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

支持基金业创新发展

○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

○但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加强监管上,加大事后追责和处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戴礼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日前表示,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但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加强监管上,加大事后追责和处罚。

王林5月31日出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会”,在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演讲中做出上述表示。他透露,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重开展提高合规管理及风控认识、加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基金投资监管及现场检查、加快审核推动创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等六方面工作。

基金须严守“三条底线”

监管部门加大事后追责

王林表示,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采取措施严守“三条底线”,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监管部门则将完善监管体系安排,进一步完善基金综合监管体系,发挥派出机构贴近监管一线的优势、交易所投资监管的职能、托管机构净值核算和投资监督的职能;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在加强自律监管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王林表示,基金部将在依托基金综合监管(FIRST)系统有效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协调调动各方监管资源的作用;不断完善基金XBRL信息披露系统,改进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加大事后追责及处罚。

同时还将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核,促使电子化审核系统由目前的覆盖基金产品审核、基金销售资格审核拓展到覆盖基金部所有行政许可工作。

基金公司专项现场检查正在进行

针对近期媒体报道银行间债券市场问题,王林表示,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工作,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管合作,严格执法并督促基金公司完善债券投资的内控制度。他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债券投资及其人员的管理。

王林透露,下一步将切实抓好基金投资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改进现场检查方式方法,提高现场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日常监管工作由重行政审批、重事前控制向重监督检查、重事后查处转变。同时,证监会将将加强与沪深交易所的系统对接和监管合作。

目前,2013年基金公司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据悉,证监会将协调各相关证监局,深入、细致、彻底的开展相关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督促整改。

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 支持创新发展

王林表示,创新是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今后,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

基金业协会5月7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评审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创新产品的评审机制。

王林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将行业认为需要创新保护的产品和部分复杂试点产品委托给协会组织评审,以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研究论证和风险防范。对于今年以来受理的一些创新产品,如浮动费率、定期支付产品等,基金部已基本完成审核工作,近期将陆续批复。

他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按新基金法的产品注册要求,加快产品审核,支持产品创新。

理顺私募基金监管理念、规则及框架

新基金法实施后,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视野。王林表示,私募监管是新基金法赋予证监会的新任务、新使命,监管部门将从理清私募基金监管理念、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框架三方面入手,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他表示,在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上,将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监管,既要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风险发生,又要给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

在监管规则方面,将把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

在监管框架方面,将充分发挥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同时发挥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优势。

王林还提到,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不枉不纵,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

基金公司不能以

踩“红线”方式获取利润

○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活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应有之义

○但同时也必须保证利润是合法的、安全的、可持续的,不是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的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戴礼

新《基金法》在为资管业创新发展带来制度空间的同时,也为行业规范运作划出了清晰的制度红线。

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5月31日表示,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活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应有之义,但同时也必须保证利润是合法的、安全的、可持续的,不是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的。

当日,黄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年会上以法律的视角做了新《基金法》的解读。

黄炜认为,新《基金法》在“谁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可以投资哪些品种,以及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的业务规范和行为准则”等方面作了大幅修改完善,不仅降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门槛,拓宽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而且还界定了“公募”和“私募”的标准,更加强调基金活动信托关系的法律本质。

黄炜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法律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将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工具纳入调整范围,既包括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市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投资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基金。这将充分发挥市场促进资本形成和财富管理的功能,更广泛地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促进机构投资者队伍发展壮大。”

在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更为优化的制度环境的同时,新《基金法》也为市场创新留出了制度空间。黄炜认为,新《基金法》为市场打开了发挥创造活力的制度空间,“我们有什么样的创新思维、有什么样的创新举措,我们就有可能收获相应的创新成果和经营业绩。”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市场提供创新空间的同时,新《基金法》也为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运行划出更为清晰的制度红线,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不能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利润。

对于新《基金法》的“红线”,黄炜解读为,一是利用基金财产向自己或者他人进行利益输送,如采取“抬轿子”、“接盘子”、“对倒”、“锁仓”,以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在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进行操作,转移本属基金的利益;二是利用基金的投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即滥用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本应专门服务于基金投资运作的信息,从事“老鼠仓”交易;三是损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将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将本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资金据为己有;四是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玩忽职守、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损害基金的利益。

“新《基金法》针对这些强制性或禁止性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制度'红线’,涉足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异于踩雷。”黄炜表示,市场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拉紧不碰“底线”、不进“雷区”这根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抓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环节,真正建立起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确实管用的内部约束机制,使公司始终处于合法、合规状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会长孙杰:

今年将建立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

○抓住金融业改革机遇,促进行业持续创新发展

○扎实做好协调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开展基础性服务工作

○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完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更好服务于行业国际化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戴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5月31日表示,今年将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推动落实私募基金发展所需的政策措施,解决开设账户等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销售适用性和客户资金安全问题,核查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加快建立以人员管理为核心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

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年会在北京召开,孙杰在会上做了《认真履行协会职责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主题报告,阐述了协会成立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以及未来一年内的工作计划。

据悉,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年会在北京召开,截至5月底,协会会员总数已经达到390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78家、基金托管机构19家、基金销售机构72家,基金评价机构10家,私募投资管理机构73家,证券、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类机构71家,QFII及其他境外资产管理机构24家,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各类基金服务机构24家,其他各类机构19家。

孙杰表示,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基金法》赋予了协会行业公共服务的重要使命,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了基金行业创新及国际化进程,要求协会工作更加专业化、国际化,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和基金行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客观需要拓展协会自律管理的平台。未来一年,协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住金融业改革机遇,促进行业持续创新发展。组织行业加强对创新业务、改善发展政策环境的专题研究;做好创新产品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订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规则,探索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关注行业系统性风险,制订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二)扎实做好协调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开展基础性服务工作。启动协会《章程》等基本规则的修订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不同类别会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各专业领域重点问题,落实各项自律措施;加快自律规则体系建设,制订协调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则;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等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探索基金业务的外包模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分工,降低行业运营成本。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授权和有关规定,完善并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不紊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相关培训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落实私募基金发展所需的政策措施,解决开设账户等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销售适用性和客户资金安全问题,核查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加快建立以人员管理为核心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

(四)完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适合行业不同参与主体的从业考试制度,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销售从业考试、高级管理人员和持牌人法律知识考试等。对公募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登记管理。探索关键岗位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持牌制度,对投研人员、合规负责人、私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实行注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和专业培训,2013年计划举办42期培训活动。强化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对违纪人员实行纪律处分。

(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行业与媒体的互动;开发各种投资者教育产品,丰富投资者教育专栏内容,改进、完善投资者调查与研究工作;研究建立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诉求;推动行业忠实执行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更好服务于行业国际化。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固定联系机制,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筹建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研究行业开放与国际化问题,为会员机构的国际业务提供交流平台。组织行业力量研究国际最新动态,积极探索参与国际竞争的合理路径。继续吸纳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协会,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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