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新华社报刊 > 新《基金法》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新《基金法》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评论
分享到
中国证券报2013年05月20日02:02分类:新华社报刊

核心提示:为配合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上周五证监会连发三文,就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公司高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曹淑彦

为配合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上周五证监会连发三文,就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公司高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内容中优化了股东条件,降低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为更多券商等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提供了空间;强化了基金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原则规定基金公司可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相应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等。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等,包括尊重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投资业务外包给投资顾问等内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将开展公募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有关高管等人员纳入监管,强化了独立董事、监事的义务等。

业内人士认为,“一参一控”松绑将调动券商、保险中大型金融集团进入公募业务的积极性。而更多类型的机构进入基金管理领域将扩大基金管理人队伍,促进行业发展。

“一参一控”松绑利好券商

根据新《基金法》,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但对于多家券商而言,“一参一控”成为其进军公募之路的最大障碍。而最近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草案中放宽了该限制,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两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一家正在积极准备公募业务申报资料的券商资管人士难以抑制喜悦的心情。该人士表示,多家券商都在呼吁希望监管层放宽“一参一控”,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可以令更多的机构投入公募业务,壮大财富管理行业,意义重大。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一参一控”松绑将调动券商、保险中大型金融集团进入公募业务的积极性。更多类型的机构进入基金管理领域将扩大基金管理人队伍,促进行业发展。至于关联交易方面,胡立峰认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违规惩罚,能够较为有效的降低风险。

中介服务减压不减“负”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基金服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以及业务规范和违规处罚等做了更细致的规范。业内人士表示,通过规范基金服务机构行为,可以促进基金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胡立峰表示,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基金产业链形成全覆盖,一方面,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将部分业务委托服务机构而专注于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也可以推动行业发展,并在基金产业链中相互监督,环环相扣。

基金公司通过部分业务外包“减压”,但其负担的责任却并未减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此外,在基金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拟修订内容中还提到,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覆盖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内人士分析,传统概念中对投资顾问的概念主要是为持有人提供服务的投顾,而基金管理人的外部投资顾问具体如何界定,以及配套措施如何,可能后续还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责任编辑:周发]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