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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罚万福生科 董事长被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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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5月13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暂停平安证券3个月保荐资格;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两倍罚款

■撤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两名签字会计师采取终身禁入

■12个月内不接受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对签字律师终身禁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通气会通报了万福生科案件最新进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会上表示,万福生科案件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行政处罚部分,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同时,由于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处以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和“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

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根据在上市公司巡检中发现的线索,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

据调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包括: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万福生科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及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其中,万福生科、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介绍,根据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万福生科对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行政处罚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分别被立案调查。

经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同时,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等存在不当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而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依法尽职履责,勤勉尽责执业,下力气狠抓保荐质量。一是要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充分实施尽职调查,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并严肃整改,严格防范利润操纵、欺诈发行风险。二是从业务流程和职位说明各环节全面夯实风险内控各项制度要求,将内控责任落实到岗、细化到人、贯穿于每一个申报项目之中,防止风险控制“走过场”。三是真正完善内部问责机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从项目遴选、项目论证、原始材料提供、尽职调查等各个环节,项目各环节签字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各中介机构要管好自己的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于保荐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主动清理门户,扫除“害群之马”。

支持违法主体先行补偿投资者

据悉,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承诺将承担依法应当赔偿的份额,并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同时,万福生科在证监会调查期间主动披露其违法违规情节并积极配合调查。

对此,该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支持态度。

该发言人指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切实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尤其是要重点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从申报时点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报至上市各个环节,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的,立即启动第三方核查、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相关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保荐、承销以及会计师、律师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对于责任人,一旦认定有责,不论其身份和工作是否变动,均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将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同时督促自律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处分。四是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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