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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IPO保荐机构及保代被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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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网2013年01月03日15:50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证监会3日通报,由于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华08网北京1月3日电(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由于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据了解,这是继珈伟股份、百隆东方之后,中国证监会再次针对业绩大幅下滑的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

该负责人说,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均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采取了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强调,根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披露。今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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