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新华社报刊 > 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评论
分享到
中国证券报2012年12月06日04:21分类:新华社报刊

李勇鸿:

经查明,你在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在取得多伦股份实际控制权后不满12个月即转让他人

2011年12月6日,你通过多伦股份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11年12月1日,你分别与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和劲嘉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共计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投资”)100%的股权(多伦投资为多伦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多伦股份11.74%的股份),成为多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你和多伦投资承诺,自收购完成起12个月内不转让多伦股份的权益。2012年7月25日,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多伦投资通知,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已通过转让方式减持了其间接持有的多伦股份的全部股份,导致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和之前的承诺。

二、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

2012年5月21日,你与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 HILLTOP GLOBAL ” )签订《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多伦投资51%股权转让给HILLTOP GLOB-AL,并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2012年6月30日,你与ON EV-ER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ON EV-ER ”)签订《有关买卖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1%的股权协议》,将持有的多伦投资49%股权转让给 ON EVER,并于2012年7月3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对于上述导致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权益变动行为,你至今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第2.22条的规定。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并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前述惩戒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如你对上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视为无异议,我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周发]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周刊订阅,更多精彩(每周五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