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出台数字收视定价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实习记者 陈琴
11月27日,发改委公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办法》将于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已完成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地区,按照《办法》核定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尚未进行或没有完全转换的地区进行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时,应当根据运营成本以及有关批文,合理核定成本。
该规定将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的监审,详细列出了四项费用以下的分项费用名单,相关费用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计算比例核定。
《办法》列出了五项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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