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2013年起实施
新华08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徐蕊 韩洁)记者16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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