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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创新应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中国证券报2012年11月10日04:01分类:新华社报刊

□济南 李允峰

提及基金创新,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应该谨慎,因为国内A股市场与海外成熟市场不同,过于激进的创新可能给整个基金行业带来巨大损失。但笔者认为,基金行业想获得投资者的“芳心”,就应该从过去单纯依靠理念创新的思维中走出来,根据当前客户的需求进行创新。随着国内上市公司的日益增多,以及基金管理条例的限制领域越来越少,基金行业的创新步伐不妨迈得再大一些。

首先,基金行业创新亟待制度松绑。当前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和法规是《证券法》、《信托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其中有些规定过于严格,如投资对象都局限在国内股市和国债市场。监管层能否出台新规,扩大当前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如允许基金公司投资港股美股等成熟市场。为控制风险,可以限制这些基金公司仅投资国内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如果能推动基金投资领域里更大程度的开放,基金公司可以推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不同基金品种。这种创新对于整个基金行业来说,或许能够激发更多激情和发展空间。

其次,我国基金公司股东准入门槛较高。由于《基金法》对基金控股股东要求较严格,这样造成基金公司股东单一,容易发生股权代持的行为,如此会影响基金公司的经营和分红策略,导致基金公司管理水平较低。

笔者建议,在基金公司股东准入门槛上应适度降低,推行多元化的股东策略,如此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也有利于基金公司内部实施真正有效的内部监管。毕竟不同性质的股东对基金公司的管理,会起到不同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最近在国内推出的种子基金,就是一种非常受投资者欢迎的基金。基金发起人认购比较大的基金比例,实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捆绑,这种从股东利益一致的思路出发推出的基金创新,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促进了基金公司的规范运作。

此外,在对基金公司的激励上,建议基金公司废除掉按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改为长期激励措施。数据显示,2007-2011年,我国57家基金公司利润仅为33亿元。而这相对于平均2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而言,显然不成比例,但在这5年中,基金业却收取高达1520亿元的管理费。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基金靠提取管理费模式的不合理性。笔者建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对于业绩较好的基金经理,可以奖励一定锁定期的基金份额,增加基金经理的持股比例,如此可以调动基金经理的积极性。

总之,基金行业的创新出发点,应该摒弃以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层对投资理念的不同理解来设计产品,毕竟这种做法是以基金公司自身为出发点的;而对于基金行业来说,真正能够推动市场发展的创新,应当是以满足投资者实际投资需求为导向的外部市场需求型产品创新,以及在股权设置和股权激励策略上创新的产品。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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