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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立集合计划应5日内备案

中国证券报2012年10月22日07:45分类:股市动态

中国证券业协会19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认为,《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证监会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本次修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协会备案管理。

为顺应集合计划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向协会备案的工作安排,减轻行业负担,《规范》确立较为完备的备案制度,统一行业标准和程序。《规范》规定的备案主要包括制度备案、设立备案、重大运营信息备案、重大报告备案和清算备案。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等材料。

《规范》指出,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日内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规范》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原则、方法和程序。

《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规范》规定,协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必要时移交证监会处理。

《规范》发布后,协会将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就《规范》开展培训。(记者 蔡宗琦)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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