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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告承诺机制 整治新股业绩“变脸”

上海证券报2012年10月12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夏子航 见习记者 黄世瑾 ○编辑 孙放

10月8日、10日,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的百隆东方、珈伟股份先后公告,被出具警示函,其保荐代表人也遭惩戒,显示这一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迅速介入。虽有经济减速、行业遇冷等外在因素,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及时客观披露业绩变化仍是其应尽之责。此前,已有大连电瓷首开IPO盈利预测及补足业绩承诺的先河,这一做法值得推广普及,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而针对IPO公司“有意而为”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保荐机构“选择性的”疏忽失误,也应施以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公司应更坦诚 普及盈利预测与业绩承诺

百隆东方公告显示,因在IPO结束前,公司业绩已发生大幅下滑,但却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更未作补充披露,公司及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百隆东方于6月中旬上市,8月披露上半年业绩下滑逾70%,公司发行价13.6元,最新股价仅8.18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其实,2001年前,证监会就要求IPO企业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此后改为自愿披露。到2010年后,在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已几乎找不到盈利预测内容。对此,有保荐人建议:一方面,在公告意向书后至正式路演前,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可以是未经审计的;另一方面,可要求IPO公司至少对下一季度的业绩情况作出预测,同时鼓励公司作出更长期的盈利预测,乃至业绩承诺。

“目前的IPO过程中,普通投资者在繁杂的招股说明书中,可能还看不清公司业绩前景。”有市场人士指出,公司应给出一个“清晰坦诚”的盈利预测,“IPO是一家公司获取大量信任与利益的一次交易,据实预警并不影响上市,反而有利于赢得公众投资者的信任,使市场能够更直观了解上市公司的前景,对合理询价也是比较有利的。”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有规定,实际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相关责任人应受惩戒,普及盈利预测有利于该规定的有效施行,强化监管。

去年上市的大连电瓷,便开创IPO盈利预测及补足业绩承诺的先河。其全体原始股东罕有地在招股书中披露了2011年盈利预测内容,并作出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承担补偿义务的承诺,且在业绩不达预期的情况下履行了承诺。由此延伸,参照定向增发收购资产,IPO公司的相关股东其实也应给出业绩承诺,在无法达标的情况下给予补偿,无现金补偿能力的,可通过上市公司1元钱向相关股东回购相应股份以作补偿。

机构责无旁贷 保荐人应有历史诚信记录

如果新股发行都附加更为严格的盈利预测乃至业绩承诺要求,那么谁来监督上市公司执行?

某券商研究总监认为,最具监督能力与义务的应是IPO公司的保荐机构:“公司上市实现了实际控制人高额的财富溢价,与此同时,其持股比例被稀释,但许多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兼任经营者,其持续做好公司业绩的动力可能因为持股稀释而下降。”而公众股东的监督力量多数情况下分散且薄弱,反之,与新上市公司关系最深的是金融中介机构,从尽职调查开始,一路将公司辅导上市,对其各方面的情况也是最了解的。

因此,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全面的,保荐机构责无旁贷。如5月上市的珈伟股份,一季度销售及净利润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将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或说明。上市后才披露预计上半年业绩下滑逾90%,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为此,不仅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签字保荐代表人也被证监会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有专家建议,对于此种恶劣情形,现有惩戒措施可进一步加强。首先,对业绩大幅下滑且未及时预警,或业绩较盈利预测明显向下偏离的新上市公司,应对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以及作出盈利预测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应采取公开谴责。此外,对中介机构,应建立起历史诚信记录和分道审核制度,对历史记录不佳的保荐机构应加大沟通与反馈力度。同时,对于审计机构要有实际意义上的惩戒,真正实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各专其能。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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