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展业成本部分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称,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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