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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重大股权投资 应报保监会核准

上海证券报2012年09月21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保监会监管方式改革又下一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中,属于财务性的,按照规定报备,而控股性投资要报监管部门核准。

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规范了投资报告行为,改进了监管方式,取消了行政审批,增加透明度,提高了监管效率。

今年7月2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但对上报相关细项并没明示。

此次出台上述两个说明,明确上报的材料,并称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一旦备案,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能力备案要件及要点,明确上报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决策文件及承诺书、业务制度文本、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运作机制及合规性说明等内容,说明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方式、发展规划、投资目标和投资方式、资产托管、运作流程、风控安排等。开展直接投资的,应当说明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还应当说明公司并购整合和跨业管理能力。说明公司最近三年的合法合规情况。

不过,对于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保监会还是没撒手,称“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所谓重大投资是指控股性,涉及公司的资本金,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把关。但对于一般性的财务投资,在签订合同后报备保监会即可”,相关权威人士解读。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后,十分重视监管体系改革。曾明确表示,要努力构建和我国保险市场实际、与国际保险市场监管接轨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高效、规范、开放、透明的现代保险市场,以此来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有关业内人士评论,现有监管方式摒弃了过去行政的审核模式,提升了监管效率,大大增加了政策透明度,利于保险新政真正快捷落地。

据悉,有关保险新政相关操作规定还将陆续推出,确保新政加快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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