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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拟上市公司披露最新业绩情况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8月06日10:06

新华08网深圳8月6日电(记者武彩霞)深交所日前发文,公司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自其最近一期截止日起6个月内有效,投资者掌握的财务信息可能迟滞,引发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因此,深交所近期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以季度为单位披露最近一期业绩情况、未来一期业绩预告。

深交所提醒参与新股买入的投资者,应多关注新上市公司风险提示公告,这样才能对公司近期业绩走向和风险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减少利益受损。例如,如果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了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就需要在此披露;如果没有发生,也要进行申明。该类事项,可能是利好,也可能是利空,这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风险、把握投资价值有很大的帮助。

深交所表示,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特征,采取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制度。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既包括公司原已披露的重要风险(包括公司未来不能适应大客户导致的投资、营运模式、采购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技术更新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特有风险),也包括澄清内容。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或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

此外,如果公司上市首日股价出现大幅度上涨,就需要上市次一交易日再次刊登风险提示公告。例如,今年前七个月,深市共有103只新股上市,其中,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50%的有15只,占比14.56%,截至7月31日,这15家公司有14家公司股价仍低于上市首日收盘价。

在上市首日后风险提示公告中,上市公司需要就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内外经营环境、重大合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等方面是否发生变化进行披露。同时,公司需披露所属行业平均市盈率,公司股票收盘价对应的市盈率,估值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的情况等。此外,公司尚须重申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的风险。可以说,对于沉浸于炒新的投资者来说,上市首日后风险提示公告是一副清醒剂。(完)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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