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注信托参与期指 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1-07-16 09:23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艾家静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允许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报曾于12日进行了详细报道。15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股指期货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创新业务,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并根据试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开始有了自己的资本市场对冲工具。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沪深300指数期货已成为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在保障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需要通过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来管理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对冲证券业务风险,丰富自身产品线,提高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

  这位负责人介绍,《指引》制定了严格的业务准入标准,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要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指引》同时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一是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二是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三是要求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四是要求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五是要求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较为平稳,交易所各项市场监管措施也逐步完善,为信托公司进入股指期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信托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指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丰富产品条线,提升自主资产管理能力。

  对于下一步的监管方向或措施,这位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创新业务,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并根据试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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