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陈伟东: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集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陈伟东为责任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责令万基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484,613.82元,并处以26,084,613.82元的罚款;对陈伟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发]